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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 2022.06.23 |
关键字: | 机关事业单位 养老保险 |
6月1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社厅、自治区财政厅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明确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其中,关于缴费年限问题,《通知》明确,曾在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管理或在企业工作、后进入机关事业单位的编制内工作人员,其在我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至建立个人账户前存在应缴未缴养老保险费情形的,应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规定进行补缴,才能按照桂人社规〔2018〕29号文件计算缴费年限。
详细信息请登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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