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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 2021.04.08 |
关键字: | 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
4月7日,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布《关于公布市场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免罚清单的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通知》明确,违反《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同时,《通知》明确,违反《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单位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谎报、瞒报相关信息,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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