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期后第一天,赶早来办公室开会,却见微博、知乎的版面被某互联网公司的员工猝死案刷屏。细看评论,不外乎高薪酬与过度加班之争论。笔者在此不就所谓的对错进行评判,而想谈谈该事件反映出的劳动法问题及其背后的东西。
根据网络的爆料,该员工是在长期加班之后,于凌晨返家途中突发疾病去世的。那么从劳动法的视角来看,该员工可以被认定为工伤吗?
答案是否定的。
与上下班途中及突发疾病相关的工伤问题主要见于《
工伤保险条例》
第14条及
第15条。
《
工伤保险条例》
第14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
工伤保险条例》
第15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因为并无其他爆料证实,该员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就已经发病,是因病回家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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